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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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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Image 關於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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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恆春縣城位於臺灣屏東縣恆春鎮,是清朝在牡丹社事件之後所設的恆春縣縣治所在,建於光緒元年十月十八日(1875年11月15日),光緒五年七月十五日(1879年9月1日)落成,是臺灣現存城池之中唯一保存所有城門的一座。該城的遺跡在日治時期的昭和十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一,戰後則在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8月19日公告為臺閩地區二級古蹟,後改為國定古蹟。

恆春鎮  恆春地區舊稱琅,原屬鳳山縣管轄,但實際上鳳山縣對此處的管轄能力有限。羅發號事件與牡丹社事件後,沈葆楨於同治十三年(1874年)六月奉令來臺處理海防與善後事宜,而在該年十二月初一時他命臺灣道夏獻綸、浙江候補道劉璈前往琅探查,後來沈葆楨本人也在十二月十三日親自探查,之後在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奏,其奏摺中提到認為可依照夏、劉之見選定「車城南十五里之猴洞」為縣治,並打算由「素習堪輿家言」的劉璈處理築城事宜,又謹擬縣名為「恆春」。後來恆春縣城在隔年,即光緒元年十月十八日(1875年11月15日)動工,經費由國庫支應,但仍動員嘉義縣、臺灣縣、鳳山縣的士紳前往督造,後於光緒五年七月十五日(1879年9月1日)落成。

  日治時期,恆春縣城在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受颱風侵襲而受創[5],而後在昭和十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為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一。二次大戰中,恆春縣城也受戰火波及而受損,之後在民國四十八年(1959年)碰上地震又再次受創,後來又因為開闢道路等因素,使得東門段的城垣在民國五十二年(1963年)及民國五十七年(1968年)先後遭拆除。民國六十八年(1979年),恆春縣城遺跡被列暫定一級古蹟,而屏東縣政府也在同年接受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補助下重建南門城樓,而在民國七十二年(1983年)又重建東門城樓,但因整建過程中有缺失,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公告時降為二級古蹟。而重建的兩個城樓中,東門城樓在民國八十七年(1998年)因遭白蟻蛀蝕又再次傾圮。

恆春鎮  恆春縣城周長有880丈(約2600公尺),城基厚2丈、而外牆高有1丈4尺5寸,內牆則高1丈3尺4寸,牆寬1丈6尺,設有四門,除南門有「明都門」之稱,其餘三門僅稱東門、北門、西門。城門外有壕溝,於城門處設有橋樑,而各個城門之間設有砲臺[1]。而在城裡有縣署、典史署、文廟、同善公所、天后宮、風神廟、城隍廟、福德祠、三山國王廟、白龍庵、五龍君王廟、觀音廟等設施。縣城裡較為熱鬧的地區在西南部,主要街道有縣前街、西門街、打鐵街、南門街、客人街、東門街、北門街與土地公街等等。

恆春的展望與未來

  綜觀本鎮歷史發展,我們可以發現至少在5000年前便有人類以舊石器文化在目前本鎮轄區生活。當台灣全島上有千餘處新石器時代人類活動的同時,本鎮也至少有三、四十處聚落有相同的文化水平。 大約從1500年前開始,阿美族、排灣族、平埔族的原住民居民已活躍於本鎮成為本鎮歷史舞台的主角。但要到17世紀因為東西歷史發展到歐亞大陸的邊陲並進而走向遼闊的海洋,位於大陸邊陲海洋中之小島南端本鎮才受到荷蘭、明鄭清朝政府的注意。

  由於荷蘭最多只是藉道本鎮往台東,明鄭雖設府台南,卻視本鎮為流放罪犯最佳天然監獄,清朝政府則有將近兩個世紀視本鎮為流民盜賊聚集之地而下令禁止漢人進入本鎮。自光緒元年設置恆春縣,以本鎮為縣治,本鎮足足有20年的突飛猛進發展,此期間漢人與漢文化才算大量引進本鎮,並促使原住民居民逐漸漢化。 日治與民國時期一個世紀的治理使本鎮由漢化走向了現代化,但是由於重北輕南的政策,使得本鎮現代化的建設遠落人後,迄今仍然顯得工商不振、人口外移、文教不興,仍然無法擺脫5000年來始終存在的困境。

  本鎮雖因自然、地理、歷史、人為諸種因素導致其長期處於困境,但是也正因為如此而未嚴重遭受到現代文明的污染與破壞。因此本鎮擁有三面環海的自然景觀、森林茂密的原始生態、歷史悠久的史前遺址、保存妥善的恆春古城、膾炙人口的恆春民謠,這些都是觀光休閒勝地的優良條件。

  如果妥善全面規畫,加強市容美化、綠化,提昇觀光服務品質,甚至也把核三廠、軍事訓練基地也適度開放為觀光據點,應能使本鎮的觀光由點而線而面。若能與恆春半島上其他鄉鎮配合作全面規畫,則本鎮觀光事業前途將更遠大。 換言之,觀光事業應是本鎮化困境為仙境可行途徑之一,為了本鎮在21世紀以及下一個歷史階段有一個更美好的未來,本鎮鎮民有必要為創造歷史而集思廣益,做全盤規畫並訴諸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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