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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服務項目
服務電話:(08)889-4532
一. 本鎮調解委員會是由鎮內具有法律知識熱心公正的人士所組成,負責為
鄉親化解糾紛,且快速又便捷。
二. 服務項目:
1. 民事糾紛事件:
(1) 債權、債務之求償。
(2) 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3) 婚姻、收養、繼承。
(4) 公害賠償。
(5) 商事買賣。
2. 刑事糾紛事件:
(1)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2)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3) 傷害、毀棄、損害。
(4) 親屬間財產、犯罪。
(5) 交通事故。
(6)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 調解的益處:
1. 調解的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
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
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
解委員會提出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於聲
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2.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之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任何報
酬。
四. 聲請調解方法:
1. 請向本所服務台或民政課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
聲請,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份證到公所服務
台或調解會,用口頭聲請或請里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
2. 調解事件,如兩造當事人同意,可由調解委員一人獨任調解,當事人
並得推舉里長、民意代表或親友等一至三人列席協停調解。
調解業務作業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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