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 Public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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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姓名: 洪合益 3.中正游泳池08-8882696
業務簡介: 2.鎮公所公有停車場管理。 3.鎮立中正游泳池管理。 各項業務申辦程序: 第一條: 恆春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鎮民生活品質,促進本公有市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市場二樓場地,係指城南、城北及城西等三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公有市場二樓場地: 一、 學術性、教育性之集會及演講。 二、 休閒、育樂、文化藝術及展覽。 三、 其他經本所核准之民間喜慶或商業活動。 第四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檢具申請表及各項活動程序表,並繳納場地 第五條: 每日場地使用費收取標準: 一、 舉辦活動→酌收場地費陸仟元外(提供舞台設施、場地)。 二、 舉辦喜慶宴席→由主家負擔者,除場地費陸仟元外(提供舞 三、 舉辦商業活動→酌收場地費每日陸仟元外(提供舞台設施、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所通知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場地,申請 一、 舉辦活動或演出節目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 上級機關或本所急需使用者。 三、 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者。 四、 活動內容與申請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 有損本場地各項設施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違反本自治條例有關規定,除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外, 第七條: 使用場地設施及設備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照價賠償。 第八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負 第九條: 申請使用場地,得投保意外及平安保險。 第十條: 申請使用場地舉辦各項展覽活動,應自行看管展覽品,本場地不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場地,因故改期或終止時,應於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恆春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停車場管理、改善交通秩序,依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稱公有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只經核准設置供公 一、 路邊停車→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 第三條: 停車場之主管機關為本所,其他停車場得比照辦理。 第四條: 停車場置管理員若干人,由本所派員擔任之。 第五條: 路外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 一、 以時計算者─大型車每小時三十元、小型車每小時二十元,大 二、 包月計畫者─大型車每月肆仟捌佰元,小型車每月壹仟陸佰 第六條: 公有停車場停放車輛駕駛人應於停車日起七日內繳費,逾期未繳 第七條: 停車場僅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停車場應依照停車標線、標誌及管理人員之指引停放整齊,如有 第九條: 停車場之收入,應本自給自足則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屏東縣恆春鎮立中正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所為加強中正游泳池管理,提昇本鎮運動風氣及休閒品質,特 第二條: 游泳池經營管理業務由本所公有市場主辦,其他相關課室協辦。 第三條: 營運方式─本所每年度編列預算以本所自行經營。 第四條: 游泳池之開放與管理: 一、 開放期間─ (一)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得視季節變化情形調整開放期間。 二、 開放時間─ (一) 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上午十二時。 (二)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晚間九時三十分。 (三) 晨泳: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上午八時。 (四) 得視季節或配合各級學校教學活動,調整開放時間。 三、 開放方式─一律以公開營業,其票價如下: (一) 全票五十元。 (二) 半票三十元(120公分以下兒童)。 (三) 晨泳月票伍佰元。 (四) 各級學校利用體育課作教學之用者,每位學生每學期收費一佰元 (五) 軍警、義警、義消、民防、學生及65歲以上人員,憑證每張三十 (六) 身心障礙人士憑「殘障手冊」予以半價優待。 (七) 一次購買30次以上者,八折優待(晨泳不在此限)。 (八) 增設溫水設施時,各項票價亦配合調整(每次票價皆增加十元,月 (九) 一般游泳訓練招生且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本所僅販售門票(教練 四、 換水及洗池─ (一) 換水:為控制用水,加強濾水器啟用,並採取加藥與吸塵措施, (二) 洗池:洗池範圍為全池面、池邊及扶水、水溝等均應沖洗清潔。 五、 衛生及安全─ (一) 環境衛生:由管理員督導有關人員切實辦理。 (二) 食品衛生:由福利社販賣部發售飲料食品,保持食品之清潔,並 (三) 游泳池內游客之秩序與安全之維持,應由管理員督導救生員維 1.有傳染病或有其他嫌疾病者。 2.精神病、羊癲癇患者。 3.無家長保護之兒童。 4.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者。 (四) 入場者注意事項─ 1.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2.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3.更衣須在更衣室更換。 4.游泳前須先淋浴,再入游泳池。 5.游泳者須穿泳衣或游泳褲、帶泳帽。穿著普通褲者禁止入池 6.入池游泳時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場。 7.入池游泳時如遇天候不佳或打雷時,應即離場。 8.飲酒者禁止入場。 9.遵守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 10.游泳池全部區域禁止吸煙。 11.除舉行競賽及其他活動必要時,禁止游客跳水。 12.散場前十分鐘打鈴一次。 13.散場時再打鈴一次,各游客應即離場。 14.其他如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第五條: 游泳池開放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醫生、護士、售票員、作業員 第六條: 販賣部發售飲料食品雜貨,委託經營承辦,合約書另訂,並接受 第七條: 游泳池設置商業性質或公益性廣告,由本所自行依實際須要辦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經鎮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請上級機關核備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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